贵州威清卫研究(2-2)

因明代经略云南的需要,贵州得以以重要的军事战略位置引起中央王朝的关注,在“初征云南”和“再征云南”期间设立了大量卫所,威清卫也在这一时期建立,属于贵阳通往云南主干道上的第一站。在威清卫设置后,许多武职先后调入威清卫所,旗军也通过垛集、充军等方式迁入,成为其发展的主要力量。威清卫,洪武二十三年始置,隶贵州都指挥使司。本文以威清卫选簿作为基本史料,并结合方志、实录、会典、文集、正史等,对威清卫官军来源、袭替、犯罪和升职等,通过威清卫武职和旗军的视角,对威清卫进行研究。绪论部分首先介绍选题的缘起及研究意义,进而介绍卫所制度研究成果,《武职选簿》的内容及史料价值。第一章 主要探讨威清卫建置沿革,威清卫武官、旗军来源以及威清卫武官设置与构成与旗军变化。通过分析,发现在隆庆年间大修《武职选簿》之时,威清卫现任武官数量在多个时间段内呈现出中高级武官数量超出额定数量,高中低级武官分布不均衡的现象。第二章 为选簿、方志的互证与补充,方志与选簿勘误。第三章 对威清卫官军的职业选择与变化进行探讨,在职业选择中,呈现出武官及后代子弟大多致力于科举,而旗军则为选择商人等其他行业的情况。第四、第五章 主要讨论武官袭替与比试、犯罪罪名与处罚和晋升,袭替重在探讨“不堪承袭”、借职、革袭,优给优养制度等。从威清卫武职升职对象大多为新旧官群体来看,这是导致中高级武职过于集中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嘉靖年间对于威清卫武职的大范围革袭降袭,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情况。对于武官犯罪处罚,“监守自盗”的经济犯罪最为严重,为充永军;其次为守备不设等军事犯罪和道德伦理罪名,大多为充终身军和革为民。

                 

 

第一章 威清卫建置与卫所官军探讨

第一节 威清卫建置沿革

第二节 威清卫官军来源方式及地区

一、武官始祖来源

二、威清卫官军来源

第三节 官军设置与变化

一、武官设置与构成

二、旗军变化

第二章 选簿与方志互证

第一节 方志补充选簿

一、方志记载补充

二、选簿证方志

第二节 方志与选簿之间互异记载

第三节 选簿勘误

一、错、漏

第三章 武职职业选择

第一节 商业

第二节 卫学与科举事业

第四章 袭替与比试

第一节 袭替

一、不堪承袭与借职

二、革袭

三、优给优养

第二节 比试

一、免比

二、不中与未比

第五章 武官犯罪与晋升

第一节 武职犯罪及处罚

一、革职为民

二、充军

三、立功

四、罚俸

五、调卫

第二节 武职晋升

一、军功

二、非军功

参考文献

                  

第四章 袭替与比试

第一节 袭替

明朝武官实行世袭制度,“殁者承袭,老疾者替”。武职袭替原则与顺序为:“凡袭职替职,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军官亡故、年老、征伤须以嫡长儿男承袭替职,或嫡长男早丧及笃疾残疾,则嫡孙袭替,如无嫡子嫡孙,则庶长子袭替,若嫡庶子孙俱无,方许弟侄袭替”,从中可见,武官袭替中的具体顺序,依次为嫡长子孙一嫡次子孙一庶长子孙一弟侄。而只有在武官亡故、年老、征伤等情况下,其子孙才能袭职,嫡长子以外的子孙也有候补承袭权。

武官“职死者袭,老疾者替”,武官阵亡、患疾、年及六十之后,子孙承袭职位。武职世袭是明太祖朱元璋为奖励功臣实行的,而随着明中后期武官集团的越发庞大,为了限制武官的增长,若有功之人的子孙故绝,犯堂者不得承袭,“累朝以来,事例益繁,武官多故绝,以旁枝继,其族属疏远者名曰犯堂,例不得袭”。对于犯堂,梁志胜前辈认为犯堂与旁支继承之间有密切关系,并把旁支分为“有功旁支”(针对承袭祖职的嫡长房而言的旁枝,是指立功人子孙中承袭祖职的嫡长房以外的次房子孙)及“无功旁支”(针对立功人而言的旁枝,指立功人的亲弟侄以及堂兄弟侄等非立功人子孙),犯堂就是某一武职(或武职中的某一级)不是自己的亲祖先立功所得,犯堂武职本人就不能承袭。《威清卫选簿》中就记载了这样的情况,如威清卫前所高宗圣“堂伯高爵优袭指挥使,嘉靖十六年犯该侵欺粮米问拟监守自盗食粮四十贯,律斩,系杂犯,照例发边卫永远充军,遇宥回卫,本犯子孙不许承袭,父高珍系三次房无碍子孙,于隆庆五年保送赴部,查伊堂伯高爵原袭指挥使,犯该永军,故。珍系有功次房子孙,及查指挥佥事以上系始祖高岩洪武年间功,其指挥同知壹级系高伯祖高文昌功升,指挥使一级系堂伯祖高节功升,查系犯堂,例应减革,照例与祖职指挥佥事上降壹级与袭正千户。今患痼疾,宗圣系嫡长男,照旧替正千户,比中三等。”高宗圣堂伯高爵犯赃罪,本犯子孙不得承袭,由有功次房子孙其父高珍承袭,因系犯堂,高珍在承袭职位时不得承袭高伯祖高文昌因功升指挥同知和堂伯祖高节功升指挥使两级职位,只能在始祖高岩指挥佥事的祖职上降一级与袭正千户。

武职立功之人一枝绝嗣,“洪永年间,军职绝嗣,保送旁枝子孙袭替。照例驳查无碍,查系父祖四辈以下,姑准承袭。五辈以上,量革一级”,系父祖四辈以下者准袭职,五辈以上,量革一级。嘉靖十年令侄孙以下及堂兄弟侄,其祖无军功不得沿袭,嘉靖十年“申明弘治十八年例,立功人故绝,同时亲弟亲侄,应合承继及曾经袭过者,方许遵照律例保送,其侄孙以下及堂兄弟侄,除亲祖例前相沿,又立有军功者,一体扣算保送,其余无功,侄孙以下,至堂兄弟侄等项及各祖沿袭职事之后,别无自立军功,不许一概保送,违者,军职问罪调卫”,万历十二年题准旁支继承者“继袭祖职,俱待三年满日。在内从兵部,在外从抚按,批允请诰。方册结送部覆覆。照例题请撰给。若未及三年,或在任犯罪者,俱不准”,满三年后送兵部照例驳查无碍(有袭替资格)可袭职,如万历十九年威清卫左所段如锦“年二十二岁,忻州人,系威清卫左所年老署所镇抚段显祖亲次侄,伊□原袭署所镇抚,今老无子,伊父段显宗兄段如充俱患疾不堪,本舍先于万历十三年保送赴部查无《黄选》,已经驳查,去后,今准都察院咨回,查明无碍,覆保前来,合照例借替署所镇抚,如伊兄段如充生有儿男,退还职事”。

为避免旁支子孙违规承袭和冒袭,正统二年要求应袭之人十年内应赴部查看,“正统二年,令应袭子孙,十年之内,人文到部者,准袭。若止文移往来,人不到部,虽称患病事故,而月日在十年之外者,不准袭。若原籍行移回报,虽出十年,曾于限内告者,亦准袭”,对于年限,因距离远近有所不同,“隆庆三年题准,各处武官袭替。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浙江,俱限十五年之内。南北直隶,湖广,陕西,河南,山东,山西,辽东,俱限十二年之内,许于抚按衙门给文赴部,准其袭替”。

此外,对于袭替还有不堪承袭、借职、革袭等情况。

                 

一、不堪承袭与借职

(一)不堪承袭

武官不堪承袭的情况为应袭舍人年幼、患疾、犯法等,“弘治十三年奏准,乞恩升者、报捷升者、缺唇跛足矮短残疾者,俱不准袭”,“正德十四年,令内外问刑衙门,凡应袭舍人犯行止有亏,败伦伤化,例应革职为民者,备行本都司卫所,转行兵部查照,不许保送袭替。仍别举应袭之人,违者,以枉法论”,如前所副千户张相堂兄张鸣、堂侄张现,因行止有亏,不准承袭“隆庆四年十二月。张世旃,年二十六岁,滁州人,系威清卫前所故充军副千户张相堂侄,伊伯原袭祖职副千户,嘉靖十六年问拟监守自盗仓粮发边卫永远充军。隆庆二年故,伊堂伯张相年老无子,堂兄张鸣、堂侄张现父子同盗,行止有亏,不堪承袭,本舍系洪武年间立功之人大次房子孙,照例于祖职副千户上降一级,与借袭实授百户,待后伊堂伯张柏生有儿男,退还职事。”

此外,大多数卫所武官“不堪承袭”的原因为患疾。应袭舍人残疾,或武官老疾无子,弟侄可借职,后患疾之人生子,借职之人应当归还所借职位,弘治十三年奏准规定“缺唇、破足、矮短、残疾者俱不准袭职”,“续定,惟老疾无子,方许弟侄借职。如后疾愈生子,借职之人不行退还者,问发边卫充军。其有子年幼,照例优给,虽称有疾,亦不准借。”“嘉靖十一年议准,应袭舍人果患残疾,原无优给儿男者,许令相应之人借职。生子退还”,这一规定是为保护嫡长子孙的世袭权利。《大明会典》对于生子的年限,嘉靖年间亦有规定“(嘉靖)三十年议准,新官优养,不拘年限生子,准袭。旧官十年内生子,准袭。无子为民”。选簿中的具体实例如下:左所世袭副千户刘鉴“宣德七年八月……系威清卫左所世袭副千户刘旺嫡长孙。祖病故,父刘六十,残疾不堪承袭,本人未生,叔祖刘亨袭职,续生本人,告取职事,钦准袭职,伊叔祖革闲”,其父刘六十残疾不堪承袭,由其叔刘哼袭职,但刘十六后续生本人刘鉴,“告取职事”,钦准本人袭职。

右所世袭百户秦毅“正统九年八月……年十五岁,威清卫右所世袭百户秦宣庶次男,父调征麓川阵亡,父有嫡长男并倪患风疾,不堪承袭,本人袭职,照例壹级,该袭升流官副千户,待兄有男,还与职事”。

世袭指挥佥事杨渊“正统五年十月,杨渊系威清卫故世袭指挥金事杨镇庶次男,有兄杨演,先年十二岁,幼小,叔杨铭错作九岁供报借职,今叔退还职事,兄患风痫痴呆病疾,不堪承袭。钦几准本人袭职,待有男还与职事,伊叔革闲”

(二)借职

继承权一般为嫡长子孙所有,但在特殊情况下,庶长子孙、弟侄、亲叔甚至次房长孙都能有继承世袭职位的机会,如应袭舍人举贡自愿放弃继承机会,嫡长房故绝,犯永远军等情况。

如左所副千户丘山先因兄丘岳系岁贡且无子,获得借职机会“隆庆三年,闰六月,丘训闵,年十六岁,泗水县人,系威清卫左所退职副千户丘山亲侄,伊父丘岳系岁贡,无子,伊叔丘山借袭祖职副千户,伊父续生本舍,丘山自愿退还前职,本舍照例与替祖职副千户,候年二十岁,起送比试,伊叔丘山革闲”。

指挥使苏松以亲弟身份袭“苏松,《旧选簿》查有:隆庆二年六月,苏松年三十五岁,武定州人,系威清卫故指挥使苏桂亲弟”。

此外,当应袭舍人年幼,武职家族其余舍人可以暂时得到世袭职位的继承权,但在应袭舍人出幼之期,借职者应当还与职事,称借职和还职。但因权利的诱惑,借职者贪念职位,不肯还职,往往会出现推迟还职时间甚至不还的情况,而导致借职纠纷。为防止借职者贪念权位而不如期还职,明政府限制借职权限,正统七年规定应袭舍人十岁以下方可借职,定出幼之期,待应袭舍人出幼即立即还职,年满10岁则不能借职,兵部尚书徐晞言:“国朝之制,军官病故,嫡长子孙年幼,许庶男弟侄借袭,所以优军功,恤孤寡。然而借袭者居位既久,贪恋顾惜,及嫡长子孙出幼取职,不如期退还,往往造词兴讼,以致取职之人困苦百端,殊非优恤之意。乞自今嫡长子孙十岁以下,庶男弟侄借袭者,即定出幼之期,令其还职,违者谪充军。十岁以上者,止令优给不得借袭,庶使公道明而争端息”。《大明会典》亦规定“凡袭替借职,正统七年令武职故而嫡长子孙年十岁以下者,许庶男弟侄借职,候嫡长出幼还职,违者充军,十岁以上不许”。

但有的借职者仍通过作弊等手段以获取借职机会,如谎报年幼应袭舍人的年龄,威清卫世袭指挥佥事杨铭“正统五年十月,杨渊系威清卫故世袭指挥佥事杨镇庶次男,有兄杨演,先年十二岁,幼小,叔杨铭错作九岁供报借职,今叔退还职事,兄患风痫痴呆病疾,不堪承袭。钦准本人袭职,待有男还与职事,伊叔革闲。”错报年幼应袭舍人的年龄以借职,因为10岁以上者只优给,不能借职。

此外,还有推迟还职,本应十五岁袭职推迟到十八岁,“六辈李盛,《旧选簿》查有:正统十一年十月,李盛,幼名灵观保,年十八岁,系威清卫前所故世袭副千户李洁亲侄,先因年幼,叔祖李真借职,今长成还与职事,伊叔革闲”。

“天顺七年闰七月,张腾,年十八岁,滁州人,系威清卫前所失陷世袭副千户张羽嫡长男,先因年幼,亲叔张翔借职,今长成退还职事,本人袭职,伊叔革闲”。原本15岁就应该袭职,伊叔在其18岁才还职。推迟还职时间。

对于借职者有获功升级的情况,嘉靖十一年定“借职后自立军功升级,后续生有子,将原借祖职退还。其自立之功,令本身子孙,扣算级数袭替”。

二、革袭

由于明后期武职的冗繁现象,明政府对非军功所升的职级进行革袭降袭,对于军功中的“功不及数”、“功无擒斩”亦进行革袭。对于功次减革,嘉靖十年对因景泰、天顺、成化年间等贵州战事而升级但擒斩人数不足(三名以下)的武官进行减革,“(嘉靖)十年题定历年应袭应革功次…….景泰三年贵州香炉山,景泰五年草場等处擒斩贼级三名以上升级官旗准袭,内有越升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景泰四年贵州开通道路升级官旗照嘉靖元年例减革……天顺七年贵州东苗功次擒斩苗贼贼级三名以上升级官旗准袭,内有越升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四年贵州山都掌斩苗贼首三颗以上升级官旗准袭,内有越升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十五年贵州西堡斩首三颗以上升级官旗准袭,内有越升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如:威清卫指挥佥事王家相“《旧选簿》查有:嘉靖三十一年十二月,王家相,西华县人,系威清卫年老指挥同知王勋嫡长男,查得伊父动以程番功升指挥佥事,六年阿沙坝擒斩首功升指挥同知,伊父袭,老。所据程番功无擒斩,例应减革,本舍照例革与指挥金事,俸优给至嘉靖四十二年终住支。”威清卫左所正千户朱朝相“嘉靖二十九年十二月……安吉县人,系威清卫左所年老正千户朱浩嫡长男,伊祖瑛原袭副千户,天顺八年,东苗杀贼获功升正千户,伯汉俱例前沿袭,所授东苗功无擒斩,例应减革,本人革与副千户”。

威清卫指挥同知“杨可久。万历三十五年二月,大选过威清卫指挥同知壹员,杨可久年三十五岁,系故署指挥同知事指挥佥事杨应雷亲侄,查天顺征苗杀贼获功,升指挥同知,应雷袭时以无擒斩量减革级,似原无豫□。题复原职指挥同知”。

威清卫指挥同知张君惠“嘉靖三十六年……定远县人,系威清卫老疾指挥同知张勋嫡次男,查伊曾祖正以指挥佥事于天顺七年东苗升指挥同知,祖举、父动沿袭。所据东苗功无斩首,例应减革,本舍量革与署指挥同知指挥佥事”。照例应革指挥同知一级为指挥佥事,因张君惠袭职只革了半级,后其嫡次男张世国袭职后,署职系应革,照例革袭为指挥佥事。

威清卫指挥佥事朱假“嘉靖三十五年六月……合肥县人,系威清卫老疾指挥同知朱经嫡次男,查伊曾祖暹,麓川功升正千户壹级,不系斩首相应减革与本舍指挥佥事”。

威清卫正千户“柳相系威清卫老疾功升指挥佥事柳文昌嫡长男,伊父原袭祖职百户,功升副千户乖西搜斩升正千户,程番斩首升今职,所据搜斩升级例应减革,本人该替正千户,注前所嘉靖三年替职”。

除对军功中“功不及数”、“功无擒斩”革袭外,天顺元年、弘治十三年、隆庆十三年都强调“不由军功”,均需减革,“天顺元年奏准,武职自永乐后,升官不以军功者……袭替俱革减”,弘治十三年又“奏准,军职袭替,有不由军功,例该减革”,“(隆庆)十三年奏准军职袭替有不由军功,例该减革”威清卫武职“不由军功”者,有纳级、遇例、开通道路、部功、领军功等。

《大明会典》载:“景泰四年,贵州开通道路,升级官旗,照嘉靖元年例减革”,如:“嘉靖三十一年六月,丘山,年三十岁,泗水县人,系威清卫左所老疾正千户丘纲嫡次男,查得伊祖资景泰元年开通道路升正千户。不由军功,例应减革,本舍照革替副千户”。

“嘉靖三十三八月,焦大韶,凤阳县人,系威清卫指挥同知焦锟嫡长男,查得伊曾祖广,原以指挥佥事,贵州关索岭等处开通道路功升指挥同知,所据开道

路壹级,例应减革,今本舍照例革替指挥佥事”。

由于武职数量过多,后期对纳级官等“不由军功者”进行减革,“凡冗滥减革。景泰四年令、纳粟军职不准袭”,“丁卯……若先以传奉乞恩报捷,纳米纳银等项升总小旗又缉获强盗妖言谋反累升官职者,袭替之日照例将传奉乞恩报捷纳米纳银等项所升职役革去……前项录功袭替正为曾效勤劳曲加激劝非军功比若,使又有军功积累官高,不加区别,未免过滥,今后由擒获谋反妖言强盗升至总旗又由军功升至正千户者,减去原升小旗一级。升至指挥佥事以上者,减去原升总小旗二级,如此递减袭替,庶几世官无泛滥之弊矣,从之”(3,因武职泛滥推行“非军功不准袭”,而对其他升职途径进行革袭降袭。

三、优给优养

据万历《明会典》记载:“明朝国都南京时曾设立故官营,凡故官子孙妻女皆送入优给。后乃分子孙应袭年未及者日优给,子孙废疾、故绝,止遗母、若妻、若女及年老无承袭者日优养。”明前期优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优给优养”,后“优给”对象专指武官年幼应袭舍人,优养对象为老疾无嗣武官、残疾应袭舍人及亡故武官家属。优给制度,在培养年幼武官,保证武官的延续方面有积极作用。优养制度,则是给予征战沙场武官的照顾,两者都是军人抚恤方面的内容。对于优给数额,一般为“全俸优给”,“故官子弟,年幼未袭者,亦给全俸,名曰优给”。

优给制度为年幼应袭舍人的顺利成长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为武职袭替的延续性提供了保证。当武官子弟未出优给时间即夭折的时候,优给可转向次应袭舍人。对此威清卫选簿也有所记载:“弘治四年十月,苏仁,武定州人,系威清卫故世袭指挥使苏本嫡次男,已与嫡长兄苏杞优给病故,本人优给,出幼袭职。”苏仁嫡长兄苏杞先被优给后病故,转为优给苏仁本人。

年幼武官优给时间有一定限制,暂停优给称“住支”。对于出幼时间,新旧官有所不同,新官15岁住支,16岁出幼,旧官14岁住支,15岁出幼,新官比旧官多一年优给。“凡优给,军职病故,并年老,应袭子孙幼小,俱入大选,全俸优给,旧官,十四岁住支,新官,十五岁住支,若以优给而故者,以次应袭之人,转名优给。”新官如威清卫左所正千户蒋汝寿“万历二年二月……年二岁,鄞县人,系威清卫左所故正千户蒋晟亲孙,照例与全俸优给至万历十五年终住支。万历十八年八月,蒋汝寿,年十六岁,郑县人系威清卫左所故正千户蒋晟庶长孙,出幼袭职。”旧官如威清卫左所副千户周弘化“万历五年六月……年四岁,盱眙县人,系威清卫左所故副千户周梦旸嫡长孙,照例与全俸优给,至万历十五年终住支。万历十七年四月,周弘化,年十五岁,盱眙县人系,威清卫左所副千户周夢赐嫡长孙,出幼袭职。”岁住支,15岁出幼袭职。

威清卫左所实授百户刘应试“《旧选簿》查有:嘉靖二十三年二月……年六岁,滁州人,系威清卫左所年老世袭百户刘升嫡长孙,照例与全俸优给,至嘉靖四十一年终住支,嘉靖四十二年十二月,刘应试,年十六岁,滁州人,系威清卫左所年老实授百户刘升嫡长孙,优给出幼袭职”,为旧官,14岁住支,15岁出幼袭职。

威清卫选簿中所记载了大量的优给武官,而优养的例子只有一例,为威清站正千户朱珣,“嘉靖元年十月,朱玉,年三岁,海盐县人,威清卫带管威清站老疾优养正千户朱珣庶长男,曾伯祖显以军人纳粟升所镇抚”。

第二节 比试

世袭制度承袭日久,武官子弟奢靡成风,不思武事,“武官子弟演习武艺,今天下久安,彼年少者惟安享父兄俸禄,纵酒嗜音乐歌舞游戏,一旦袭职,使之挟弓矢上马且不能。安能为国效力哉?,风气败坏,导致武官群体素质日益低下,“庚申,府军左卫军士告千户虞让子端不习武事,惟日以歌曲饮酒为务。上怒,命逮治之,因诏,凡武臣子弟嗜酒博奕及歌唱词曲不事武艺,或为市赐与民争利者,皆坐以罪,其袭职依前,比试不中者,与其父并发边境守御,不与俸。”     为应对这一现象,保持和提高武官队伍的素质,朱元璋令“武官子弟宜于间暇时令习弓马,当承袭者,五军阅试其骑射,闲习者方许,否则虽授职止给半俸,候三年复试之,不能者谪为军。”洪武四年(1371)三月:“凡大小武官亡故,悉令嫡长子孙袭职……其应袭职者必试以骑射之艺,如年幼,则优以半俸,殁于王事者,给全俸,俟长袭职,着为令”,实行比试制度,“凡武官子弟年幼袭职者,俟年二十,以例比试”。

洪武二十七年令“子弟未及二十岁者,袭职,至年二十,乃比试,年及者,即与试,初试不中,袭职署事,食半俸,二年后再比,中者食全俸,仍不中,降充军”,永乐十年给与应试者多一次比试机会,令“再比不中,仍食半俸,三试不中者,发充军,别选子弟袭替”,弘治六年重申“比试不中者,悉照永乐十年例施行”。

比试是为了拔其能者,然这一制度并未得到严格执行而存在多种弊端。新官被给予承袭不须比试的优待,首先破坏了比试制度。为了区别对待跟随自己“奉天讨伐”的武职,永乐帝规定新官袭职不需比试,人为的造成了新旧官之间的不平等。新官子弟“幼官皆豢养子弟,未厉行陈,不知艰苦,岂能理兵务,抚士卒?,“洪武三十二年至三十五年奉天征讨获功升职者为新官,子孙年十六出幼,袭替免比试;三年以前者为旧官,子孙年十五出幼,袭替俱比试;永乐元年以后获功者,出幼、比试与旧官同。”

其次,对于一直被要求需比试的旧官,也没有被给予严格的标准,通过贿赂考选官也能轻易通过笔试,“旧官即比试,贿赂无不中”。武职应试者甚至为孤弱之辈,“参赞云南军务兵部左侍郎侯班奏:云南去京师一万余里,其武职应比试者多孤弱贫窘,路费不给,乞如守备官例,就彼会官比试为便,从之。”。或者请人代比,“丙申,上御奉天门谕右都御史陈智曰:今武臣子弟多不思祖父立功得官之难,惟事淫荡不演武艺,及赴京比试,多有过期及觅人代者,所司俱不详审,甚或受其赂而容之违法殊甚,其即揭榜禁之,自今有犯者全家谪边卫充军,受赂及不审实官吏亦一体治罪。”比试官因收受贿赂而纵容武官5,这些情况时有发生。此外,还存在纳米免比试,中武举免比试,比试未中、未比等现象。

   一、免比

武举中式者和纳米都可以免比,“嘉靖十四年题准,袭替军职,但经武举中式者,通免送比”。武举中式不需要比试,威清卫都指挥佥事朱乾清即系武举不需比试“崇祯十四年二月,单大选过威清卫都指挥佥事一员,朱乾清,年二十六岁,系指挥金事朱永年嫡长男……系武举不比”,在录取标准为“以策论定去留,以弓马定高下”的前提下,武举中式者自然有着一定的素质,不需参加比试也说得过去。但纳米即免比试则是破坏比试制度的一个例子,“各处军职官旗纳银,免其比试并枪”。尤其是贵州地区,因地方多事,军饷物资缺乏,几次开例可通过纳米免比试,成化十一年、正德六年、万历十九年等即在贵州实行过,成化十一年秋七月“湖广江西贵州各卫所袭替官旗,凡指挥纳米六十石,千户卫镇抚四十石,百户所镇抚三十石俱免比试,总旗纳米三十石,小旗二十石俱免并枪,署总旗纳米五十石署小旗四十石俱与实授。”正德六年八月癸巳(十(六)1.9.7)“贵州守臣奏:‘地方多事,兵食艰乏,请以贵州各卫并川、湖附近卫所官旗照例纳米,指挥五十石,千户镇抚四十石,百户所镇抚二十石,总旗十石,小旗五石,输石阡、思南二府或兴隆、清平诸仓,免其比试并枪,应袭土官量其贫富,如宣慰安贵荣孙万钟一千石,宋然侄储五百石,其余视职崇卑,五品以上二百石,六品以下百石,令其冠带管事。’兵部议覆,诏暂许之,不为例。”|万历十九年六月己酉(十(六)(1591.8.4)“时湖广、贵州用兵经费浩繁,上从总督张岳议,将各卫所官旗赴京比试许纳银米济边免试。”威清卫选簿未查到纳米免比的例子,平越卫则记载“刘松:试百户。外黄查有:刘銮,新化县人。始祖刘贵洪武四年收充宝庆卫,拨平越卫后所,老。高祖刘戌子替役,正统六年征麓川阵亡。曾祖刘旺补役,例充实授小旗,景泰四年草塘三颗升总旗,故。祖刘亨补役并胜,故。父刘钺补役,纳米免比,疾。銮替役并胜,正德六年乖西清水江斩首三颗,升本卫所试百户。”总旗刘钺因父故补役,纳米免比。对此,刑科给事中解学龙言朱臣苏辙“告神宗曰:……武职袭替,祖制比试不中者,仅予半俸。三年又不中者,降为军。方策具在,奈何玩而不遵也哉!”这些特殊情况的存在,说明比试制度虽存却没有严格遵守。

二、不中与未比

比试不中者,“诏凡亡故征伤武官子弟袭职,如比试弓马不中,仍令还卫署事,与半俸,二年后复比试不中者,降为军。”洪武二十三年二月“府军左卫军士告千户虞让子端不习武事,惟日以歌曲饮酒为务。上怒,命逮治之,因诏凡武臣子弟嗜酒博奕及歌唱词曲不事武艺,或为市赐与民争利者,皆坐以罪,其袭职依前比试不中者,与其父并发边境守御,不与俸。”洪武年间对于比试不中者,惩罚还是比较严格的。但选簿中未查到因比试不中而降为军者。仅有一例为比试不中而被罚半俸,威清卫指挥同知涂极“嘉靖三十一年八月……涪州人,系威清卫年老指挥同知涂溥嫡长男,本舍比试于马不中,照例与支半俸,候及二年起送再比。”未比,对于武官不按规定未比试者,惩罚方式一般为罚俸,“凡比试违限。正统间令,系无力者,违一年以上,住俸半年。二年以上,住俸一年。三年以上,住俸止于二年半。不必递加。隆庆四年题准,新旧官舍,年未及二十,愿比者,或袭替在部,许其径自告比。或公差赴京,许其呈卫起送,一体比试。不愿者,照旧例行。未及六十,子孙弟侄告替者,与大选官同比。违限五年之内者,照例住俸。五年之外,各计道路远近,如南北直隶,湖广,陕西,山东,山西,辽东,过限十二年。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浙江,过限十五年者。照新例革发。别选应袭之人承袭”,正统间令,比试违限者,按违限年份处以相应惩罚,最高罚俸二年半,最高违限以道路远近为计,有五年、十二年、十五年,而对于“凡武职自来不曾比试者,弘治十二年令,子孙袭职,俱住俸三年。”正德六年议准“祖父一辈未比试者,子孙袭职,住俸三年,二辈,三辈,住俸四年,四辈以上,止于五年,不必递加,虽遇革不免。”

威清卫中对于未比者,一般作罚俸二年或罚俸三年的处罚:威清卫右所所镇抚李淮“《旧选簿》查有:正德十一年二月。。。年二十二岁,江夏县人,系贵州都司,威清卫右所所镇抚李润亲弟,伊兄袭职,未比,今病故,本人照例替职授所镇抚,罚俸三年。”威清卫左所故绝世袭正千户朱浩“正德十四年四月,年三十五岁,安吉县人,系威清卫左所故绝世袭正千户朱汉庶长兄,伊弟一辈朱比,照例住俸三年。”

威清卫带管威清站试百户韩国祥“万历二十六年十月,韩国祥,年三十五岁,系威清卫带管威清站年老试百户韩世恩嫡长男,查伊父一辈未比,罚俸三年,比中二等。”i威清卫后所故实授百户刘凤翔“万历二十一年六月,年十六岁,系威清卫后所故实授百户刘安爵嫡长男,出幼袭职,违限四年,限外有无多支俸粮,查扣。

伊父一辈未比,照例罚俸三年,比中二等。”

明政府三令五申3,时常发出诰令训诫不按规定比试的武官,但从现实来看,诸多原因导致比试制度并未得到严格遵循,如旧官贿赂考官,新官在很长一段时间得到免比的特权,贵州地区的纳米免比,以及祖父一辈未比只需“罚俸三年”等都使推行比试以提高武官素质的效果有所下降。针对比试制度存在的弊端,最终“袭替比试由过关考试,演变为甄别新袭武官的选拔考试”,正德五年把比试结果分为三等,上等可推补军政,二等听用差操,下等不许管军管事“兵部奏军职子孙袭替者,自正德五年文书至日始,俱令提学考试起送,文理颇通字画端正者为一等袭替,后推补军政。颇通字义弓马便熟者为二等,保送听用差操。书写不通弓马不便者为下等,量降一级不许管军管事,子孙承袭,别议之,得旨,文理全不通者不许起送,令每岁一考,累考不中者降一级袭替,不许管军管事。”那么,选拔性考试能否使武官素质得到提高?笔者统计了威清卫武官有记录的比试结果:一等(3个),二等(38个),三等(37个),未比(3个),不中(1个),免比(1个),二等三等所占比例较大,虽名次较低,但也算通过了比试,不中者则只有一个,还存在未比的情况。这一现象说明即使划分了比试结果,提高了比试难度,但通过率也极高,“选拔性”考试没有在总体上改变多数武官素质下降的局面。

                 

第五章 武官犯罪与晋升

第一节 武职犯罪及处罚

由于贵州自然环境适宜农耕的地区较少,虽有屯田,但也不足以弥补军费的开支,再加上几次大规模的平叛战争,军费所需数额巨大,所以贵州卫所的粮饷主要由四川、湖广两省及土司协济,“贵州地接三省,岁用之需仰给湖、川”;“自黔建藩以来,官军俸粮仰给川、湖”;“黔兵之响,一切仰给川、湖”。此外,政府也常通过开中、纳米赎罪和纳米授官等方式筹措粮饷,如宣德九年(1434年)“贵州三司并所属官吏军民,除真犯死罪、强盗不在赎例,其余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依在京事例减轻,纳米于本处官仓赎罪,不分军民职官就令发落”,弘治六年(1493年)“募人纳米于贵州都匀、清平等仓以助军饷;四十石者授正九品散官,五十石者正八品,六十石者正七品,二十石者给冠带”。由此可知在某些时期武职犯罪除真犯死罪、强盗之外,可通过纳米以减轻处罚甚至避免处罚。

威清卫选簿记载与此有所不同,或限于资料,没有看到纳米以减轻处罚的事例,但综合来看,除了侵欺钱粮、守备不设罪处罚较重之外,其他罪名处罚都不算太重。从犯罪罪名和处罚程度来说,武官监守自盗、化公为私的现象很严重。

查威清卫选簿,可把武官犯罪分为军事、经济、和其他三种。军事上,主要有守备不设、擅杀平人报功。经济上,有监守自盗、侵欺钱粮,经济犯罪处罚严格,一般为充永远军。其他还有借职不还、优给出幼多支俸粮、承袭违限,为事,失机,处罚不是很严格。

在“罚弗及嗣”的原则下,对武官犯罪的惩处主要有立功(戴罪立功)、降级、调卫、革职为民、死刑、充军、揭黄革袭等七种。超越“罚弗及嗣”原则的惩罚方式充永军,是威清卫武官处罚最为严厉的惩治手段。

比试结果,与威清卫二三等武职占比较高情况相似,区别在于威清卫二等比例更高,“《振武卫选簿》中共记录了196位武官的比试结果,其中比中一等18人,二等41人,三等132人,不中者5人(包括比箭不中者)。《振西卫选簿》中共记录了103位武官的比试情况,其中比中一等13人,二等25人,三等62人,不中者3人。”

   只要不是真犯死罪,可以通过立功、例赎等方式来弥补¹。“上谕行在三法司曰:‘卿等所奏刑名,多有军职裸犯死罪及应徒流者,朕念其祖父立功或本身效劳艰难得官,一因愚戆遂致罪戾,情有可悯,但令于边境充军立功。其真犯罪死者不赦。’”在刑罚方面,顾及到先辈立功不易而对其后代的犯罪行为较为容忍。处罚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革职为民

武职被问革为民,即革去犯罪武官的官职,降为普通军户。《大明律》规定问革为民的情况为:“军职犯该窃盗、掏摸、盗官畜产、白昼抢夺并纵容抑勒女及妻妾、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或典与人,及奸内外有服亲属、同僚、部军妻女,一应行止有亏、败伦伤化者,俱问革,随本卫所舍余食粮差操。”革为民的惩罚可见比较严厉,但仍没有超越“罚弗及嗣”的原则,不影响子孙袭替。

因罪革为民的情况经历了全部发回原籍为民到无原籍者随住本卫所再到全部随本卫所舍余差操的过程,“凡为民,弘治间定军职犯败伦伤化者,非法用刑打死人命者,皆发回原籍为民,如刑伤未死者,降级调用,强盗自首犯罪脱逃及充军遇宥者亦为民。正德二年令军职为民无原籍者,本卫所随住。万历十二年题准凡军职犯该为民者,俱改本卫所随舍余差操”。威清卫选簿记载武职革为民的记录并不多,只见两例,分别为“犯奸问革”和“因公事失事于人”。

威清卫卫镇抚强仕爵“隆庆四年八月,分单本选过。。。年三十五岁,山后人,系威清卫年老为民卫镇抚强仕勋亲弟,伊兄原替祖职卫镇抚,嘉靖三十九年犯奸问革为民,见年六十岁无子,本舍照例准复袭祖职卫镇擒,仍照犯奸事例注调附近平坝卫。”³犯奸事,革为民,调平坝卫。六十岁无子亲弟替,后亲次侄强佐袭职准回威清卫。“革为民”的惩罚不影响后代袭职。“凡犯罪问调,成化十一年令指挥以下都指挥以上宿娼,俱调别卫带俸差操。”为事革为民者后代袭职需等犯事武官到六十岁,惩罚只及犯事当事人,袭职的后代有返回原卫且准袭祖职的机会。为民武职年满六十或者死亡,子孙才可袭替,是为了让犯罪武职失去经济来源和特权,是一种处罚方式。

威清卫指挥同知杨权“《旧选簿》查有:弘治二年十月,杨权,年十五岁,合肥县人,系威清卫故指挥同知杨渊庶长男,钦与世袭。《招案》查有:吊来贵州道招案查得杨权所犯合依监临官因公事失事于人,需□去处,非法打死律减等仗九十,徒二年,续纳完日为民题奉。圣旨是杨权赎罪毕,着为民,钦此。”

二、充军

充军的罪名有守备不设、冒功杀良、监守自盗等,“凡充军军职犯守备不设者充边远军,犯侵欺钱粮饶死者俱充永远军”,充军为罢免职务而充为军人。有两种形式,一为终身军,二为永远军。终身军只及己身,永远军本房子孙不得承袭,失去世袭机会,由洪武、永乐年间的有功大次房子孙进行袭职,需在祖职上降级进行承袭,这一处罚可谓比为民更为严厉,已经超越“罚弗及嗣”的原则。

(一)充永远军

对于侵欺钱粮的武官,除受到充军的惩罚之外,其非法获得的钱粮需全数追回完毕,应袭之人方得继承职位,对此,《大明会典》有严格规定:“万历八年议准、武职犯该监守自盗等罪、问拟永远充军者、追赃不论年月久近、赃数多寡、务要追完。方许保送应袭之人袭职。不许扣俸抵补。其犯该因公科索等罪、问拟立功降调以下、赃百两以上、监追一年之外、不能完官者、许扣俸抵补。如赃少家富、仍追并完纳。有正犯子孙故绝、而别枝子孙当袭者、先准袭职。然后扣俸抵补。如或赃银至数百两、米至数百石以上、而承袭之人、官卑俸薄、不能补完。

当先尽正犯家产估赔。并将俸扣十分之五”。

嘉靖十年奏准“军职犯永远充军者,不分监故发遣,虽遇赦宥,子孙照旧不许承袭。数内追赃不完,未经发遣,或在途病故,未到配所,及遇恩例放回宁家者,官职虽不许袭,其军役亦免解补。其犯侵欺边海钱粮者,不在此例”。嘉靖十一年“议准,军职犯侵盗边方钱粮,永远充军者,但系洪熙元年以后升职子孙,不准袭。若系洪武永乐年间有功人子孙,不分监故发遣遇革免赃,除本犯子孙不准袭。许各卫所将有功人大次房无碍子孙,及备抄原犯招由,连人保送赴部查议,于祖职上量降一级,不待本犯身终承袭。如无次房,即行停革。”这一条例似乎与“(嘉靖)十年令,凡军职高、曾祖原有官职,其伯祖并堂伯、堂兄袭授之后,再立军功升职,子孙袭故绝。以后堂兄弟妊并妊孙等项袭替者,止该袭替祖职,其伯祖、堂伯、堂兄自立军功升职,不准袭”这一规定相似,只是一为嫡长房故绝,直接袭祖职;一为嫡长房犯罪,于祖职上降一级,如:高爵,威清卫指挥使,嘉靖十六年犯“侵欺粮米,监守自盗食粮四十贯”,照例发边卫永远充军,高珍在祖职指挥佥事上降一级袭正千户。

贾承祖,滁州人,系威清卫指挥使,犯监守自盗,嘉靖三十二年八月初八充万全左卫前所永远军。职位由大次房贾承祖堂弟贾梁于隆庆三年六月承袭,按例在祖职指挥佥事上降一级袭正千户。后查军职犯永军应降二级,贾迁表袭职时又降一级袭威清卫副千户。

因高爵获罪,高氏一族由指挥使降至正千户。贾氏一族更为严重,因贾成祖获罪,由指挥使降至副千户,可见世袭武职家族中一人获严重的罪影响了一个家族的发展。

此外,还有张相,原袭祖职副千户,嘉靖十六年因“监守自盗仓粮”,发边卫永远充军。因张相年老无子,而张世旃堂兄张鸣、堂侄张现,父子同盗行止有亏,不堪承袭,改由立功之人大次房子孙张世旃在祖职副千户上降一级借袭实授百户。此例世袭职位由有功大次房长孙的第三枝承袭,与长房子孙的亲属关系已极远。因长房张相获罪被罚,改由立功大次房长孙张世旃在祖职上降一级承袭。

秦国胤、秦国柱两兄弟,系威清卫正千户秦俊子,秦俊犯“监守自盗”,遇例问获立功四年,因被误革程番功,由指挥佥事降级正千户,后查程番功有擒斩,秦国胤、秦国柱复袭指挥佥事。袭职之时因父亲立功年限未满不得“全优”,只能“与支半俸”,需待父立功年限满才得“方许全优”。“监守自盗”罪本来很严重,参照上述几例惩罚,是需要被罚充永军的,而秦俊之事只影响其子俸禄,不仅没有降袭,还因误革前功而复袭指挥佥事,可见恩宥力度极大。

这四个例子犯罪之人罪名基本为“监守自盗”,除了秦俊一例的惩罚较轻之外,其他三个武职家族犯事之人本房子孙均失去承袭资格,转由有功大次房子孙袭职,且皆需在祖职上降一级承袭,贾承租一例甚至降两级。可见明王朝对于经济犯罪的处罚力度极大,超越了“罚弗及嗣”的原则,比“守备不设”、“擅杀平人报功”等军事犯罪被罚充终身军更为严重,而从整个立功人家族来看,受到惩罚的不过是嫡长房一枝,整个家族的利益并未得到较大的削弱,这一情况与嫡长房故绝旁支继承只有“降一级承袭”的区别,使犯罪之人的武职家族得到较大的保护。

(二)终身军

威清卫武职犯罪惩罚轻重程度最严厉者为“监守自盗”,其次即为“守备不设”、擅杀平人报功而本管将官头目失于钤束者等,处罚一般为充终身军,终身军不影响子孙袭替。威清卫犯该守备不设等被充终身军如威清卫指挥使张铉“《充军簿》查有:张铉系贵州威清卫指挥使犯该守备不设,发边远终身充军,嘉靖三十七年闰七月初九日,发容县千户所军”。

明代计功方式为“首功制”,即计首级论功。这一纪功方式会导致杀良报功,冒功等弊端,冒功严重者,本管将官头目会因“失于钤束”罪被充军,《大明会典》“凡擅杀平人报功,其本管将官头目失于钤束者,量所杀人多寡,轻则降级调卫,重则罢职充军,俱奏请定夺。”

威清卫指挥同知杨煜“嘉靖三十三年十月,杨煜,合肥县人,系威清卫年老指挥同知杨凤庶次男。万历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准职方司手本一件受备官员冒功害民等事内开铜仁守备,威清卫指挥同知杨煜,故常凡擅杀平人报功,本管将官失于铃束,问发充军终身,编发察云中卫中所。”因冒功害民,擅杀平人报功而“本管将官失于铃束”问发察云中卫中所充终身军。于九辈杨应雷条下,该犯罪属“守备不设”罪名。弘治九年八月“献民奏宗酷虐召乱,诰委任非人,琮失于钤束,皆当究问。都察院复奏:‘谓宗宜逮治,诰及琮事请令镇、巡官覆戡以闻。’”威清卫卫镇抚强纯“嘉靖十七年二月……年四十六岁,山后人,系威清卫故绝充军卫镇抚强经亲弟,伊兄原袭前职,为事充终身军,今故绝。本舍照例与袭卫镇抚于原卫带俸差操。”

查阅卫选簿,发现这一现象,武官家族连续几辈犯事,都没有影响家族世袭职级的降级,如山后人强氏,强纯兄为事充终身军,强仕爵兄强仕勋犯奸问革为民,没有影响职级的降低,一直为卫镇抚,可见对于武官的优待。

   三、立功

立功,即戴罪立功,是武职犯罪的一种惩治方式。立功有调卫、充军等方式。武职立功未满身故,子孙袭职时只给半俸,“凡立功未满身故,子孙袭替者,与支半俸。扣至限满全支。其立功遇宥官。正德二年题准,行该卫所拟集合到彼立功,及遇宥回卫,已过五年之上,又能改过自新者,照例与支全俸。其未及五年,全未及立功者,亦须扣算五年之数,方许收支。若长恶不悛,虽及年限,亦不准与。该卫所有朦胧收支者,参问枉法赃罪。”若应袭舍人年幼,优给被扣。立功有一定年限,如果调别卫,立功满日还可回原卫。

《大明律》所载能立功赎罪的罪名有“从征违期”,”枉法绞罪”,“役占军人”,“剋减官马草料者计满贯”,“纵容盗卖者”等。

从选簿来看,“立功”的罪名有“失机”,“监守自盗满贯遇例”,“掏摸”罪等。

失机问立功,如威清卫指挥同知魏贤“系魏暹亲弟,兄宣德六年调威清卫,十年失机问立功,故侄魏政年六岁,贤正统五年袭,待长成还与职事。魏政系魏暹嫡长男,父宣德十年为事充军立功”,立功与充军为并列的惩治方式,有时候综合使用。

监守自盗满贯遇例,威清卫指挥佥事秦国胤“伊父秦俊…嘉靖四十年,犯该监守自盗满贯,遇例问获立功四年,今故查得程番功有擒斩,相应复本舍照旧复袭指挥金事,其伊父立功年限未满,照例与支半俸,扣算满日,方许全支。”犯监守自盗罪满贯者,大多数也被处以“永远充军”的处罚。此处因遇宥而仅处立功四年,是为较轻的处罚。嘉靖七年“军职有犯监守常人盗,受财枉法满贯律该斩绞罪者,俱发边方立功五年,满日还职,仍于原卫所带俸差操。”这一规定与威清卫因“监守自盗”被处以永军的惩罚相比,程度过轻。

“掏摸”罪,威清卫后所世袭百户刘安爵条载“九辈刘凤翔。万历十年四月,刘凤翔,年八岁,江都县人。系威清卫后所故世袭百户刘安爵嫡长男,伊父原袭祖职世袭百户,万历三年犯该掏摸问发平坝卫立功,满日回卫,七年故,本舍照旧以祖职世袭百户全俸优给,扣至万历十六年终住支”,刘安爵犯“掏摸”罪,发平坝卫立功。万历三年犯事,回卫后七年故,立功年限不到四年,处罚较轻。并没有像《大明会典》“景泰五年令犯窃盗、掏摸、抢夺、盗官畜产者,问罪如律,仍革职发原籍为民,聽应袭者袭”规定犯掏摸罪处“革为民”这么严重,说明在实际执行情况中,有其他因素影响处罚力度,如盗窃数量多少等。

立功属于较轻的惩罚,被问立功的武职不仅不影响子孙袭职,若立功之人受到调卫的惩罚,立功年限满时本人或后辈也可回原卫,且所调卫所为威清卫的附近卫所平坝卫等,调卫的本意原是使犯事武官离开自己的势力范围,但如此之近的距离并不能对武官造成多大的影响,自然也起不到威慑的作用。

再者,还有“例赎”的情况存在,“例赎”即照例纳米,赎罪还职。例赎有纳赎与罚役两种,“立功”为武职罚役的方式之一,“调卫”为纳赎之后附加的惩治。赎罪使犯罪官员获得的处罚极轻。对于实际刑罚操作与《大明律》规定相比较轻的行为,《明代武职“立功”考论——兼论赎例在明代武职中的行用》一文指出《大明律》对于武职的惩治体系过于严格,而立功赎罪弥补了《大明律》设置刑罚过重的弊端,但这是对明初“重典治国”的矫枉过正,而调卫将立功从武职惩治体系中独立出来强制适用是加大武职惩处力度的表现。

   四、罚俸

罚俸作为惩罚较轻的方式,其对应的武官犯事为出幼违限多支、未比、未中和其父立功年限未满等。

《威清卫选簿》中记载罚俸较多的原因为违限多支,应袭者超过规定的出幼时间袭职,属于“违限”的一种,在年幼武官优给期间违限多支俸粮或其父生前多支、积欠屯粮,应袭舍人出幼袭职后,其违限多支和积欠部分需在俸禄中查扣,扣除完毕方可领取俸禄。如:“嘉靖三十九年二月,胡世英,年十五岁,定远县人,系威清卫后所故副千户胡泰亲孙优给出幼袭职,查得本舍优给违限,外有无多支俸粮,查扣。”

“嘉靖五年十月,张铣,年十岁,山后人,系威清卫后所老疾正千户张仁嫡长男,伊父先犯该行止有亏,例不许替,伊祖张仁正德七年以镇算搜斩功升正千户,所据搜斩,例无承袭,本人照例革与副千户,全俸优给至嘉靖九年终住支。旧选簿查有:嘉靖十三年八月,张铣,年十八岁,山后人,系威清卫后所副千户张仁嫡长孙,优给出幼袭职,限外多支俸粮,查扣支给。”“万历十四年四月,刘应武,年十六岁,滁州人,系威清卫左所故实授百户刘应试亲弟出幼袭职,违限一年,限外有无多支俸粮,查扣。”

“嘉靖十三年六月,张世恩,年十六岁,凤阳县人,系威清卫左所百户张辅庶长男,优给出幼袭职,限外多支俸粮,查扣。”

“万历五年六月,张治化,年三岁,山后人,系威清卫故副千户张拱辰嫡长男,照例与全俸优给,至万历十六年终住支。万历十七年十二月,张治化,年十五岁,系威清卫后所故副千户张拱辰嫡长男出幼袭职,违限一年,限外有无多支俸粮,查扣。”

五、调卫

调卫,是明代卫所制度背景下,惩罚犯罪武官的形式之一。对于犯罪武官被问调卫,正德十一年奏准“军职犯该人命失机典刑,宿娼等罪,或人命军机律应至死,钦减充军者,子孙袭替,照例调卫”。凡调卫武官袭替,弘治十三年题准“军官调卫者子孙袭替,不得还原卫”,到万历十二年又议准“军职宿娼调卫,犯奸为民者,子孙袭替免调卫”。被问调卫的武官,弘治十三年规定其子孙袭替后不得回原位,万历十二年重新规定其袭替子孙可以免调其他卫所,之前被问调的袭替者亦准回原卫。如威清卫卫镇抚强佐,其伯强仕勋嘉靖三十九年犯奸问革为民,伯强仕爵隆庆四年袭职,照犯奸事例注调附近平坝卫,待万历十九年强佐袭职时准回原卫,“隆庆四年八月……强仕爵年三十五岁,山后人,系威清卫年老为民卫镇抚强仕勋亲弟,伊兄原替祖职卫镇抚,嘉靖三十九年犯奸问革为民,见年六十岁无子,本舍照例准复袭祖职卫镇抚,仍照犯奸事例注调附近平坝卫”,“万历十九年八月,强佐,年二十二岁,山后人,系威清卫调平坝卫故卫镇抚强仕爵亲次侄,伊伯原袭卫镇抚以犯奸调平坝卫,序该伊兄强佑承袭,患疾无子。本舍照例借袭卫镇抚准回原卫”。

综上,明代对于犯罪武官的惩治,惩治方式多样,在实际运用中有时取其中单一的一种,有时综合使用两种以上。根据惩罚的严重程度来看,明中后期,明代立法对于武职犯罪以经济和伦理道德犯罪为主,对于这两者处罚也更为严格。经济犯罪中的“侵盗钱粮”、“监守自盗”也视地区轻重不同,处罚也不同,“仓廪之设,所以广储蓄而备国用,均为紧要。但以轻重而言,边储为重,预备次之,腹里又次之”,贵州作为边疆,其粮草运送较为困难,又易发生战事,因此对于武职经济犯罪处罚最为严厉,超越“罚弗及嗣”的原则,伦理道德和守备不设次之,其他如擒斩功不及数、违限多支俸粮等相应地做降级和罚俸的处罚,较为轻。

明代官员俸禄微薄,“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卫所武官俸禄分为本色俸和折色俸,折色俸使原本俸禄有所折损,让原本俸禄不算多的武官家族生活更为困难,甚至出现官员上京袭职因盘缠不够而沿街乞讨的情况,“时,贵州连年弗靖,公私困竭,军官子孙赶京袭职者,甚至母子沿途乞食,流离艰苦”(3,且贵州军粮原本就很缺乏,大部分靠四川与湖广供给。俸禄折银,随着米价的上涨和宝钞的贬值,实际上损害了卫所武官的利益。“贵州布政司奏:‘缺粮乞拨苏松等府折粮银十万两,分送湖广、四川二布政司籴粮接济。’巡抚贵州大理寺右丞王恂亦奏:‘贵州米价腾涌,虽奉户部榜文召商中盐,然所定米数太重,渐   (浙)盐全无人纳。’”,武官俸禄折色,而米价上涨,导致武官实际收入减少,威清卫大量经济犯罪出现的原因或也与此有关。

               第二节 武职晋升

贵州武职承担着镇压和防范少数民族变乱的任务。据威清卫选簿,其武官多次参与镇压贵州战事,主要集中在景泰年间、正统天顺年间、弘治年间及正德年间。查阅相关资料可知,景泰元年苗酋韦同烈据香炉山叛;景泰四年草塘之役;天顺二年东苗之役;弘治六年都匀清平之役;弘治十六年米鲁之役;正德六年乖西、清水江之役。频繁的社会动乱给予贵州武职升职的空间和机会。参与平叛,获取军功,也成为威清卫武职主要的升职渠道之一。

   一、军功

“贵州本苗夷四战之地,非百年无事之国,稽之史册,闻之父老,未有五十年不用兵者”,明代贵州战事频繁,处于威清卫境内的就有4次之多,而在贵州境内的就达334次¹2,“明代276年中,贵州发生战事的年份共有145年,占有明一代一半以上时间。”如此频繁的战事在一定程度上让戍守贵州卫所的武职有较多立功升职的机会。其中,大规模的战争如正统十四年(1449年)麓川之役,弘治年间“米鲁之乱”、正德年间阿傍香炉山起义,威清卫官军都有参与,并因此获功升职。因军功升职的方式有斩首功和阵亡功。

(一)斩首功

武职晋升以及普通旗军要想进入世袭武官行列,通过战功来获得世袭武官职位是较为直接的途径,也被认为是“正途”。在威清卫选簿里,军功以斩贼首多少来判定,一般是斩三颗贼首升一级,至九名升三级,“凡陕西、甘肃、四川、贵州、湖广、两广番贼、苗蛮,成化十四年申明一人擒斩三名颗升一级,至九名颗升三级…如成化中,例升至三级而止,余功扣赏。”

武职先辈们征战沙场所获得的战功不仅可以使本人得到荣升机会,子孙亦可袭替,父获功未升老疾者,子替职时就可替升,让功劳荫及子孙。如威清卫选簿还有威清卫中所副千户刘斌“《旧选簿》查有:天顺七年闰七月,刘斌,凤阳府,定远县人,系威清卫中所世袭副千户刘广嫡长男。成化五年十二月,刘斌,年四十三岁,定远县人,有人刘广,系威清卫中所副千户,东苗杀贼获功壹级,未升老疾,本人系嫡长男革替伊父原职副千户,今照例升正千户。”刘广于天顺八年于东苗或擒斩功升一级,因“未升老疾”,其嫡长男刘斌袭职时替父升正千户。

这种父亲获功子替升的例子在威清卫选簿中还有很多。典型如威清卫都指挥佥事朱乾清“崇祯十四年二月,单大选过威清卫都指挥佥事一员,朱乾清,年二十六岁,系指挥佥事朱永年嫡长男。□。察伊父于天启二年三月内防守贵阳,亲斩苗功二十三颗,已经巡按核实在部,今老,该卫结保,本舍替升,前来察对核□相同,及察条例,斩首功三名颗升一级至三级而止,合准本舍于祖职指挥金事上加伊父亲斩首功三级,替升都指挥佥事一辈,以后子孙止袭指挥使。”朱乾清因其父亲斩贼首升三级为都指挥金事。由于擒斩功升至三级而止,所以即使朱永年斩贼首23名,远远超过9名,仍只能升三级。

此外,有明确记载斩首的有威清卫左所试百户刘桧条“《内黄》查有:刘樘,湘乡县人,始祖刘祖保,洪武二十二年,充军,阵亡。高高祖刘添富补,阵亡。高高祖刘添贵补阵亡,高祖刘福诚补,老曾祖刘璇补,景泰元年鷄場苛处斩首四颗升小旗,天顺二年,东苗等寨斩首三颗,升总旗。老祖刘涌替,老父刘永吉系嫡长男,替,正德七年,征镇等寨斩首三颗升试百户。老樘系嫡长男,嘉靖二十二年四月替威清卫左所试百户。”威清卫千户倪经,“嘉靖四年,征四川七部,查得威清卫千户倪经斩首三颗,改正升实授壹级,与做正千户。”

威清卫指挥佥事涂杰,“堂稿查有:弘治十七年,普安功次壹人,擒斩贼纵三颗升壹级□威清卫指挥金事升指挥同知。”

除了有明确记载斩贼首颗数,还有未记载但系军功升职者。如威清卫署卫镇抚世袭正千户蒋瑄,“系蒋钱儿改名荣嫡长男。父宣德八年调威清卫,正统三年调征麓贼有功升正千户仍署卫镇抚事,景泰元年升,被贼杀死,瑄于景泰二年八月,钦与袭授威清卫署卫镇抚世袭正千户。”蒋荣因正统三年调征麓贼有功升正千户仍署卫镇抚事。

威清卫副千户朱瑛“《功次簿》查有:天顺八年,征贵州东苗,杀贼获功,升一级,威清卫副千户升正千户五员,内壹员朱瑛。”

“景泰七年九月,卞暹,雕宁县人,系贵州前卫右所试百户卞友能,户宁卞播倪嫡长男,父原系总旗,于草塘等处杀贼获功升前职,病故准本人袭实授百户。”

“杨渊,东苗杀贼获功例升壹级功次,威清卫指挥佥事升指挥同知。”

武官及普通旗军通过战功获得上升途径,军功是可以累积世袭的,只要武职家族没有犯法,便可一直享受着世袭职位带来的福利。如武定州苏氏一支,从选簿首辈苏得至选簿末辈苏民安10辈,历经100多年,世代皆为指挥使,其中除了四辈苏本“为事革职”以外,其他继承人并未受到惩罚。

除本人立功荫及子孙外,立功之人还有一种情况,即“自己立功,自己犯罪”,如指挥使杨权“原袭祖职指挥同知。弘治十八年,普安功升前职,嘉靖二年,为事问革为民,年老所据普安功一级,系自己立功,自己犯罪,例应应减”。

(二)阵亡功

明政府对征战沙场的人给予较多赏赐,阵亡将士也给予较多优待,“凡指挥没于战阵者,皆赐公田,卒于家者不与,其世袭千户升指挥,而阵亡者与世袭指挥一体赐公田,无子而有兄弟同居者,亦如之,非同居者不与”。没有得到升职者,亦得到钱银赏赐,“戊午定征南将士,临阵战功赏格,遣使往云南给劳之……阵亡者指挥五十锭,千户卫镇抚三十锭,百户所镇抚二十四锭,军士十六锭,其随征指挥二十锭,千户卫镇抚十五锭,百户所镇抚十锭,军士二锭。”“给赏贵州都司及各卫征剿西堡获功并阵亡伤残官军三万七千五百三十二人钞二十一万二千四百七十九锭。”

军功分为擒斩功和阵亡功,阵亡功并未记载其武职有斩贼首的记录,且大部分的阵亡武职并未升职,但有部分武职在其阵亡后荫及子孙,给后代升职的机会。

对于阵亡功,弟侄是否可以承袭阵亡或有功之人的所升职级前后经历了变化。什么情况下可以并袭,并职之例未明确之前,亲侄可袭亲叔的阵亡功,嘉靖二十七年题准“舍人奋勇遏敌阵亡无子承荫者,准令兄弟侄承袭应升职事。”Ⅲ到万历十二年,“题准军民本身立功升职故绝,如有的亲弟侄保送赴部,查其功升止一二级,照例准袭三级以上量减一级,七级以上减二级,如无亲弟侄,其伯叔弟侄俱不准袭”,只有亲弟侄才能承袭立功故绝之人所升职事。如威清卫左所所镇抚朱瑛“正统八年五月,升副千户俸优给……系威清卫左所阵亡所镇抚朱谦亲侄,正统十四年二月,朱瑛,年十八岁,系威清卫左所故世袭所镇抚朱谅嫡长男,因年幼叔谦借职,攻打高黎贡赋寨阵亡,钦准本人袭升流官副千户。”3¹朱谦系朱瑛亲叔,叔借职阵亡,朱瑛袭职后因其叔阵亡得以袭升流官副千户。

后“其阵亡功本身无子者,弟侄亦不许承袭余功,非故絕者,惟亲祖亲父之功子孙得并职级,其兄弟伯叔从祖高曾以上之功,俱不许并职,如此而并袭之例明矣。”只有亲祖亲父之功才可并袭。如威清卫左所正千户丘纲“正德十二年六月……泗水县人,系威清卫左所正千户丘荣嫡长男,伊高祖丘资以堂弟袭堂兄阵亡功升副千户,麓川获功升正千户,父沿袭,普安功升指挥佥事,本人照例革去堂伯祖阵亡袭升壹级,替本卫左所正千户。”因并职有例并未袭升。丘纲堂伯祖丘贤阵亡,其高祖丘资因丘贤子年七岁,幼小,资以堂弟身份借职,以堂兄阵亡功升副千户,以麓川功升正千户,普安功升指挥佥事。但在丘纲袭职之时应革去因丘贤阵亡之功袭升一级。在嘉靖七年亦规定,“武职阵亡无子,应该承袭之人,止许承袭祖职,将阵亡所升之级,追赠阵亡之人”,阵亡武官无子,应袭之人不得承袭阵亡者的功劳,即使当时承袭,后也会革去其阵亡功。

武职中的“流官”,除都督、同知、金事、都指挥使、同知、佥事、正副留守等不可世袭的高级流官之外,在九等世官之中,也有“流官”字样,一般指只允许本人承袭的一级官职。而在选簿中可以看到“流官”转世袭的例子。如因阵亡功所升的“流官”可世袭,如威清卫左所副千户朱瑛“《旧选簿》查有:正统八年五月,升副千户俸优给,朱瑛,年十三岁,系威清卫左所阵亡所镇抚朱谦亲侄,正统十四年二月,朱瑛,年十八岁,系威清卫左所□故世袭所镇抚朱谅嫡长男,因年幼,叔谦借职,攻打高黎贡赋寨阵亡,钦准本人袭升流官副千户。”朱瑛叔朱谦借职阵亡功由本人袭,钦准升流官副千户,既为“流官”,本只能为一代可袭,但由于朱瑛获功升正千户,后代袭职时并未减袭,直到嘉靖二十九年九辈朱朝相袭职时,也只因朱瑛东苗功无擒斩革袭副千户。所以所谓的“流官”实际上也成为可以世袭的职级。

因阵亡袭升流官后可世袭的例子不只一例,如威清卫右所世袭百户秦毅“正统九年八月,秦毅,年十五岁,威清卫右所世袭百户秦宣庶次男,父调征麓川阵亡,父有嫡长男并倪患风疾,不堪承袭,本人袭职照例一级该袭升流官副千户,待兄有男,还与职事。”秦毅父征麓川阵亡,毅以父阵亡功升一级为副千户。

其子秦本袭职时有“钦于世袭”字样,后转为世袭。

另外,因阵亡功升职的还有威清卫前所试百户彭克寿“彭克寿,试百户。《外黄》查有,彭海,湘乡县人,祖彭义洪武二十二年充总甲。二十三年充总旗,父彭贵补,正统六年麓川阵亡,海系嫡长男,八年,以父阵亡,功升一级,袭威清卫试百户。天顺元年遇例实授百户。”威清卫试百户沈容“永乐九年六月,沈容,旧名三郎,系济州卫前所夹河阵亡,小旗沈来儿亲弟,敬升本卫所试百户。”若因阵亡功累升至指挥以上或都指挥阵亡,功劳加赠于本人,承袭之人止许袭指挥使,嘉靖七年奏准“阵亡绝嗣,弟侄承袭祖职,或伯叔兄弟自立军功,累至指挥使以上阵亡者,应袭之人,止许袭指挥使。本身加赠一级。系都指挥阵亡者,赠级仍加祭一坛。”“二十五年题准,都指挥及指挥使阵亡者,承袭之人,不拘子孙弟侄,只袭祖职,止于指挥使。若原袭指挥使以下军功,有应减革者准扣算累升,亦至指挥使而止”

“二十二年题准,降级官见在,伊子暂替见降职事。父故之日,仍袭祖职。若子替职后病故,孙该承袭,降级之祖见在,亦准袭复祖职。若子替降职,后获功阵亡,孙又承袭,虽降级祖见在,亦准袭原祖职。仍加伊父阵亡一级。若子未替故,孙承祖,仍暂替所降职事。”

正统七年八月“命故贵州都司都指挥金事侯义弟礼袭为都指挥佥事,义勇右卫指挥使任永子义袭升都指挥佥事,仍于原卫带俸,以义等俱从征麓川阵亡故也”

(三)弟能继承兄长阵亡功

武官阵亡,家族子弟袭升后,大多于原卫带俸操练,少有管事,纠其原因,当时的贵州按察司副使李睿认为“旧制都司官皆推选在京随操历练老成者。近年多因各处征进有功升授,其内有阵亡子弟升袭者,幼稚罔知事体,贪虐不循礼法,乞起赴京师会官试验,果称其官方许管事,否则或留在京随操,或于本司带俸,或于各边听调,不许干预都司军政。上命都指挥年幼及才识不堪者,就于本都司带俸操练俟,其年长练达事体,然后选补任事”。

   二、非军功

除军功外,非军功升职也成为武职晋升的另一个方式,因非军功升职的情况有总小旗并枪、遇例、开通道路、做官年深、纳级、部功等。

  (一)并枪

并枪,为旗军升用时进行的比试,并枪胜着选为小旗、总旗。并枪是旗军进入世袭武职行例必须途径,虽然小旗、总旗不属于武官行列,但很多武官祖上都曾经历过通过并枪成为小旗、总旗,后才获功升迁,进入武职行例,所以此处把并枪作为武官升职中的一种途径。“(洪武二十六年)定,总小旗缺,务选年深精壮勇敢军人小旗并枪,军人并枪得胜,升小旗,小旗并枪得胜,升总旗”。

威清卫选簿记载关于武职先祖通过并枪选上总小旗的例子非常多。如:“《内黄》查有:陈琳,含山县人,有祖父陈保旧名赵保,乙未年从军,洪武元年克壮士,马军。二年拨神策卫五年,征沙漠选充马军小旗,十五年,并枪升府军卫右所马军总旗。”

“《内黄》查有:朱昶,安吉县人,有父朱贵,丁酉年,从军,甲辰年,充小旗,洪武四年并枪,钦除所镇抚。”

“《内黄》查有:金富,年五十岁,黄梅县人,祖金原二,洪武二十三年,为事充军调本卫左所,故。父金荣补,后正统六年征进麓川上江功升小旗,景泰五年,征草塘等寨斩级二颗重升小旗。成化三年,改正升总旗,九年年老,富,代役,十年并枪仍充总旗,十五年征西堡白石崖等节次斩级四颗有功,闰十月,升试百户。”“《外黄》查有:秦善,和州人,系秦汝闰嫡长男。有父丙午年充小旗,洪武十九年,并枪本卫总旗。”

(二)遇例

遇例也属于非军功升职的一种途径,“遇例”具有恩典性质,只及本身,一般在后代袭职时即革遇例职级,只承祖职。在《威清卫选簿》中,大部分因遇例升职的情况为“遇例实授”,即试职署职因“遇例”而成为实职。如:“《旧选簿》查有:嘉靖二年十月,金鹏,黄梅县人,系威清卫左所老疾百户金子成嫡长男,父袭试百户遇例实授,本人照例革替试百户。”

“《旧选簿》查有:嘉靖三十五年八月,刘桧,湘乡县人,系威清卫左所故纪实授刘樘亲弟,革遇例与袭试百户。”

“《旧选簿》查有:正德十二年闰十二月,刘元,仪真县人,系威清卫指挥同知刘珍嫡长男。伊父原袭指挥佥事。普安功升署指挥同知遇例实授,本人照例革去遇例壹级与故署指挥同知指挥佥事,钦与世袭。”

“《旧选簿》查有:弘治十七年二月,范清,宜城县人,系贵州卫后所调威清卫右所试百户范纲嫡长男,伊父弘治五年遇例实授,老疾,本人照例革替试百户。”

(三)开通道路

贵州环境险恶,交通不便,用兵、运粮、物资等,需开通驿道。因早期开发贵州和战事需要,“开通道路”也很重要,而给予开通道路的武官升职的机会。如“升金齿司指挥使陈恺为都指挥佥事,正千户陈琯为指挥佥事,所镇抚黎阿刚为副千户,以其从征麓川,能开通道路,直抵木邦擒获贼属解京也”。

在明早期,威清卫部分武官也有通过开通道路而获得升迁的机会,如威清卫右所俞跃祖俞隆因“景泰元年,贵州开通道路升副千户”。

威清卫指挥同知焦大韶曾祖焦广正统年间“原以指挥佥事,贵州关索岭等处开通道路功升指挥同知”。

威清卫左所丘资“景泰元年开通道路升正千户6”。

由“开通道路”功升职级一般在景泰、正统年间,而这一时间贵州频繁发生战事,《英宗实录》载“景泰元年正月丁酉(二十一,1450.2.3)……巡按贵州监察御史沈义奏:‘贵州苗贼猖獗,其赤水、毕节等处俱被阻截,乞令云南参将、都督事方瑛协同贵州总兵官宫聚,先将赤水至水西一带苗贼剿杀,开通道路,直至清平、平越设法解围’从之”,或是因为景泰元年的军情,当时赤水、毕节等处被阻截,而要将赤水至水西一代“苗贼”剿杀,需要开通道路,所以“开通道路”大多在景泰元年。

   (四)纳米

纳级,即纳米成为武职,在明中后期成为武官四大来源之一,万历十四年(1586,兵部题:“武职进身之途大约有四,曰实职、曰武举、曰行伍、曰纳级”,首次开例主要是用于解决运输粮饷问题,此法为了协助征讨麓川有重要作用,后则由于国家财政匮乏而大行此法。

纳级虽是武官升职的一个途径,后来甚至成为军、民进身武官队伍主要来源之一,但不属“正途”,不准世袭,在威清卫武官中因纳级升职者也较少,且一般为中低级武职,纳级官也有诸多限制,权利较通过其他途径尤其是军功升职的武官少,《大明会典》规定:“凡纳级指挥,嘉靖四十三年题准军民人等不许滥开,止聽卫所职官加纳,其纳级官亦止带俸,不许管事。”在一定时期,纳级人员仅限定在卫所武官。

威清卫武官通过纳米晋升的例子较少,仅有如下几例:威清卫右所指挥佥事李毓龄“万历十六年六月,李毓龄,年六岁,潜江县人,系威清卫右所患疾正千户纳级指挥佥事李调元庶长男,伊父原袭正千户,遇例加纳指挥金事。”

威清卫右所百户周伯庆“《旧选簿》查有:永乐二十年三月,周伯庆年五十五岁,浏阳县人,系威清卫右所百户,本人顶正户名龙黑四并统小旗,纳米冠带,乖西、程番各获功壹级升前职,患风湿在所,有嫡长男周经,年二十九岁,照例革替试百户。”

“何玉,《旧选簿》查有:成化十七年九月,何玉,仁和县人,系贵州前卫中所百户何循嫡长男,父原袭总旗,纳米冠带,西堡有功,该升试百户,胃升前职,本人照例革替试百户。”

纳级官与世职有很大区别,纳级官一般“只终本身”且只能带俸闲住,不能管事。虽“世职加纳者仍以世职论”,但世职纳级者所升职级也不能世袭,子孙袭职需革其祖父纳米之级。而在特殊情况下亦可通过加纳获得一二辈的世袭权。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定武臣纳粟许子孙袭职例,初有例令军民人等赴山西纳粟,以粟之多寡授百户、千户、指挥等官,俱终本身……于例外令百户加纳二百石,副千户至指挥使每一级递加五十石,许其子袭百户,加纳四百石,副千户至指挥使每一级递加米五十石,许其子与孙袭,余仍如旧例,岁终即止,从之。”威清卫武官朱玉条“朱晟,海盐县人。祖朱子贵洪武二十二年发威清卫威清站充军,年老。□麒,代役,老疾。堂兄朱能,代役。正统十四年,本站杀贼被伤。兄朱显,代役。景泰元年,奉例自备粮米一百石赴平越卫官仓纳充。二年,升所镇抚,故,无儿男。晟系亲弟,四年,袭威清卫带管威清站所镇抚。朱玉系优养正千户朱珣庶长男。伊曾伯祖显以军人纳升所镇抚,未任。曾祖晟袭,功升百户。祖镛父珣各获功至前职。今照纳米职役已足三辈,扣有军功三级,革与本人试百户,优给至嘉靖十二年终住支。”朱子贵自备粮米一百石赴平越卫官仓纳充,可以承袭三辈,且纳米不在成化年间,不属上述情况,说明纳级可承袭的范围和时间亦不止单例。

此外,非军功的晋升方式还有年深和部功。年深,顾名思义,即武职做官年久而得以晋升,如威清卫郑忠,“洪武二十三年补父役充总旗,三十一年以年深总旗除威清卫右所世袭百户。”威清卫右所试百户秦善“洪武三十一年九月……系威清卫右所试百户秦汝闰嫡长男,父袭年深总旗除授准替职与世袭,仍授本卫世袭百户。”威清卫指挥佥事贾详“详于二十七年,替为父从军,做官年深,世袭副千户又越正千户,升威清卫世袭指挥佥事”

威清卫右所副千户李毓龄祖李节则因部功升正千户,后李毓龄袭职减革“万历十六年六月……年六岁,潜江县人,系威清卫右所患疾正千户纳级指挥佥事李调元庶长男,伊父原袭正千户,遇例加纳指挥佥事,今患疾,先据该卫保送本舍前来,查伊祖李淳于嘉靖五年赴袭,因伊祖李节征乖西功升正千户一级,查系部功减革副千户,二十七年终住支,出幼袭职。”对于部功,正德三十年规定只准袭升一辈,不准世袭,“(正德)三十年题准领军官部下获功升级,子孙袭替止袭祖职,若有拟升未任先故者,许其袭升一辈以后查革。”综上,对于威清卫犯罪武官的惩罚,除了充永军之外,其他处罚方式均未超越“罚弗及嗣”的原则,处罚力度较轻在一定程度上起不到防止武官犯罪的作用。如本该严惩的一例经济犯罪“监守自盗满贯”的,都因遇例处以“立功四年”的较轻处罚。

在武职晋升途径方面,分为军功和非军功。因贵州战事频发,大量新旧武职与新晋武职得以通过战功而晋升,这也导致了威清卫中高级武职过于集中的现象。非军功的并枪、遇例、开通道路、纳米等也成为升职途径,但因“不由军功,例该减革”,后来武职子孙袭职时因开通道路、纳级、遇例等所升职级皆被革。总的来看,大部分武职在明中期以前完成了升职历程,对此,吴才茂认为有两点原因:一是明中期以后卫所制度衰落,募兵制兴起,成为征讨地方社会变乱的力量;二是卫所武官的军事功能削弱,行政管理能力加强。而从前期非军功的晋升方式较多,后期对其进行革袭以及限制武职承袭范围来看,因武职数量庞大,导致财政紧张,或许也是明中后期新晋武职较少以及武职晋升较难的原因。

 

本文主要以具体卫所,威清卫为探讨对象,通过威清卫武官设置,旗军变化,官军的职业选择,武职的袭替与比试,犯罪与晋升等方面,对明代卫所制进行探讨。

首先,对于卫所武官数量变化的问题,有三种观点,一是明中后期武职数量严重膨胀,二是武职膨胀时期应追溯至洪永时期,三是明代武职经历了增长又下降的趋势3,这三者是就全国范围内的卫所武官情况来论。威清卫的情况如何?通过威清卫资料的梳理,威清卫的武官数量变化大致如下:新旧官为威清卫武官的构成主体,后期有不少的新晋武职,通过军功或非军功的方式进入卫所武官行列,但也有不少武官家族故绝(年远事故者),据威清卫目录,故绝武官家族达13个,新晋武职大概有11,考虑到选簿记载缺失,武官家族履历记载完整度、任职时期不统一等情况,对于明代各个时期威清卫武职的数量变化需谨慎看待,可以确定的是,在多个时间段内,威清卫中高级武职存在数量过多的现象。

其次,卫所官军来源、职业的选择,呈现出“官军二籍”和官军职业选择不同两方面,在明中后期卫所制度的衰落中,旗军逃亡而从事商业等其他职业,随着文官集团的崛起,武官地位的下降,部分卫所武官家族也积极致力于科举,凭借“武官世袭制度为世袭武官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各种优厚的条件,诸如宽松的袭替法则、极尽优恤功能的优给、优养制度、法网偏开的‘罚弗及嗣’处罚原则等等”,使威清卫甚至贵州武职子弟在科举中占据较大优势。

最后,讨论了武职袭替与比试,犯罪处罚与晋升途径。武职继承人范围的缩小与武职晋升难度加大(甚至没有晋升)似乎都在明中后期表现了出来。这是明政府意识到武职泛滥,应当限制的表现。从武职犯罪的罪名与惩罚程度来看,威清卫武职“监守自盗”的情况较为严重,与此对应的是,对于这一罪行的惩罚亦最为严重,犯事一房失去承袭资格,改由洪永年间立功之人的次方子孙承袭,超越了“罚弗及嗣”的原则,然尽管如此,这样的处罚对于立功之人的整个家族而言,并不算极大的处罚。对于武职的升职,从升职对象来看,大部分为新旧官群体,新晋武职较少。由于战事频繁,武职升职空间较大,这是导致威清卫中高级武官过于集中的重要因素。从晋升途径来看,明中前期,军功与非军功皆成为武职晋升的重要途径,中后期(大多为嘉靖年间),则对非军功途径升职的武职实行革袭降袭,这一措施对于威清卫中高级武职过于集中的现象或有所改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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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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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钟铁军:《释明代贵州之"州卫同城",《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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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张松梅:《明代军人抚恤制度述略》,《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07年。

43】周兴涛:《宋明武举武学比较研究》,《科举学论丛》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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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程彩萍:《明代带俸武官初探》,《江苏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46】孙丽华:《明代卫所制衰落原因初探》,《学术交流》2017年第8期。

47】黄梅:《清代贵州的“汉奸”问题与清政府的应对》,《清史论丛》2018年第1期。

48】徐望:《明中期武职犯罪条例研究——以《皇明条法事类纂》为中心》,《郑州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

49】吕善长,孟凡松:《明代武职家族地方影响初探——以威清卫为例》,《安顺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

50】曹循:《明代世袭武官人数增减与制度变迁》,《文史》2020年第1期。

四、学位论文

51】张小娟:《振武卫与镇西卫武职选簿整理与研究》,陕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

52】覃朗:《社会史角度下的明代贵州卫所武官》,云南大学硕士论文,2017年。

53】吴才茂:《明代卫所制度与贵州地域社会形成研究》,西南大学博士论文,2017年。

54】李旭亮:《武职选簿所见洪武征南史事研究》,云南大学硕士论文,2018年。

55】任柳:《明代滇黔卫所职役来源研究》,陕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8年。

56】胡振:《明代贵州军事地理研究(1368-1644)》,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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