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河南播迁海州之王氏家训八则

 [连云港市王氏文化产业促进会副秘书长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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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曰:孝父母
自古端人正士,虽由己德之修,未有不本于训之有素也。训也者,所以著先圣之格言,为后人之明鉴也。故,家之有谱尤贵家之有训也,而训必自事父母始。然事富贵之父母易,事贫贱之父母难,温清定省宜加谨焉;事具庆之父母易,事鳏寡之父母难,承颜顺志宜加虔焉。纵或亲有过举,大者讥谏;小者或于理不甚违碍,不如委曲以顺其志。母有前后,慈者加敬;不我亲爱者,务积诚以感其心。天下无不是的父母,愿吾族人其善事之。
    二曰:友兄弟
诗云:“岂无他人,不如我同父”。诚以手足之亲,分形联气,均为父母遗体,固非他人所可比者。自古友爱克敦,累世同居者,不过曰忍曰无私曰不听妇人言。今人计财产而萧墙起衅,惑妇言而同室操戈,既等骨肉为仇,势必视父母如陌路。凡若是者,不唯不友,亦即不孝之尤。
三曰:敬长上
轻薄之夫,妄自尊大,每肆志于长者之前,长者虽或见容,不与计较,而侮慢之气、佻达之风,不免为识者所鄙矣。故,古来有道之士,德愈高而心愈下,名愈重而貌愈恭。愿吾族人谨受礼教,年长以倍,则父事之;十年以长,则兄事之;五年以长,则肩随之。凡遇尊长,无论内外亲疏,皆当恪恭,切勿倨傲成风。
四曰:教子弟
孟子曰:“中也养不中,才也养不才,故人乐有贤父兄也”。诚以子弟必教而后成。其于中也才也,固当躬仁义以导之,明经史以教之,择师友以辅之,严课程以督之。可以为家良、为国彦,亢宗保世以滋大也。即不中不才者,亦须从容训诲,涵育熏陶,使之变化气质,习礼让、知廉耻,谨庶几不至辱我门户。
五曰:务本业
农桑工贾,皆可资生。而务本之道,则以力田为第一。吾族世传耕读,自业儒而外,子弟之敦朴者,唯令之力田,而工贾次之。倘游手好闲,不唯衣食无措,亦且滔淫之日甚,将何以承先人之业,昭示来许乎?凡我族人慎勿鄙为劳力。
六曰:禁争讼
争斗者,启祸之根,词讼者,丧德之本。轻遗体以受刑辱,已无廉耻之风;枉是非以求侥幸,更灭公平之性。是以君子无争,受诬弗辩,从不角胜于群小,亦不失足于公庭也。故,朱子垂训:居家戒争讼,诚以讼则终凶也。吾族务加申饬,慎勿宽容。
七曰:戒酗赌
酗饮者,耽嗜祸泉,移谨厚而化为凶险。赌博者,呼卢角胜,荡财产而受饥寒。小则不齿于正人,大则身罹于国法。一切纵欲败度作奸犯科之事,皆由此起。此皆父兄约束不严之故也。各房尊长,必杜渐防微,痛加惩戒,庶可挽回颓俗。
 
八曰:积阴功
尝闻修德必获报,又闻积善之家必有余庆。天道福善祸淫,此感应之必然者也。人能善不求知,恩不求报。病无所告者,为之医药;死无所归者,为之衣棺。陷无辜之罪者,可与赎则赎之;遭不测之变者,可与济则济之。随事随物,各开方便之门;量己量人,务广恩施之术。如此,自能动天心,邀天佑,显荣子孙于无穷也。